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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这9个问题需知道
发布时间:2022-09-05 14:37:33

如何正确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这9个问题需知道

来源:采购学园

投标人和子公司可以共同参与同一合同项目投标吗?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打开这本书了解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9个问题。


1.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加吗?


答:一般项目不可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包括各类所有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法还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2.子公司可以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吗?


答: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即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母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他们可以分别参加不同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和子公司可以共同参与同一合同项目投标吗?


答:不可以。投标人和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分公司可以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答: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也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实践中,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等特定采购项目的参与主体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如果将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这些项目的特点。实践中,各地做法也有差异。第一种部分地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拒绝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种,有地区明确: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下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还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授权书;第三种,有些地区明确,分公司是独立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只要分公司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就是合格的供应商,无需再由总公司出具授权书。从立法趋势来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总公司授权纯属多余。因此,拒绝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需要总公司授权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已经于法不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5.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没有明确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在现实中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采购项目,实践中,需要将相应的经营范围列为资格条件;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采购项目,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仅从经营范围来判断投标人的生产和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6.预算资金不足100万,可以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吗?


答:不可以。注册资本属于规模条件,无论作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都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用承诺函代替吗?


答:可以。目前,很多地方试点、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因此,采购文件可以设定: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其他材料诸如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要求,实行承诺制。与此同时,要扩大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范围,通过查询可核实材料真伪。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8.委托保安服务公司的专项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吗?


答: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因此,参加投标的保安公司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9.招标文件未要求,电梯代理商没有安装资质能投标吗?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的规定,如果参与投标代理商只是作为销售代理,而电梯的安装是由其所供电梯的制造商负责的,则代理商本身没有安装资质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所有电梯制造商所拥有的电梯制造资质都是涵盖安装和维修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允许电梯安装分包,投标代理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已说明了其电梯安装分包人,并提供了该安装分包人的相关资质,也是没有问题的。仅当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必须要由投标人自己来安装电梯工程的,则投标人(含代理商)要么具有对应电梯的制造资质,要么具有对应电梯的安装、维修资质,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电梯招标是不多的,因为这不利于扩大和鼓励竞争。如招标文件没有禁止联合体投标的话可以和有安装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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