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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讨价还价或坐地起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0-13 00:00:00

评审专家讨价还价或坐地起价怎么办?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专家评审费按照什么标准发放?评审专家认为项目复杂、付出劳动多,能否要求多支付评审费用?评审专家坐地起价怎么办?……不少业内人士曾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专家评审费不能讨价还价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具有‘劳务报酬’性质,专家参与评审付出了智力劳动,获取报酬是应然之意,但是专家评审不等于普通的民事劳务关系。”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这意味着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是依照法定标准进行的,不能突破标准、也不能讨价还价。”

“评审专家彭某某在该省一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结束后,组织招标的工作人员按标准发放专家劳务费后,彭某某以评标辛苦为由,要求增加劳务费。经协商,采购人同意向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增加了100元劳务费。其后,彭某某以担任组长为由,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为要挟,再次要求为自己增加专家劳务费100元,在其要求遭到拒绝后,撕毁评标报告封面并离开评标现场。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决定禁止彭某某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并予以通报。”这是某省级财政部门的一则处理通报。

按照198号文的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讨价还价、抬高评审费用。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为了突破标准领取评审费用,不仅与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人员讨价还价,甚至坐地起价以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情形废标、拒不签字等行为要挟加码发放评审费的情形屡禁不止。

据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透露,在该交易中心现场,多次发生评审专家在费用结算时因对按规定标准给予的评审费不满而拒绝领取评审费,甚至在公共场合大吵大闹等行为。当地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核查,分批对涉事的16名专家进行了约谈,并分别处以通报批评、暂停参与2-6个月评审活动的处罚。

遇到专家讨价还价怎么办?

“实践中一些评审专家利用采购人担心废标导致项目进度或工期拖延、重新采购增加各种成本等顾虑,肆无忌惮提出超出既定标准的不合理费用发放要求。”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勇告诉记者,“在一些地方或者领域,入库专家数量少,造成专家抽取过于集中,评审专家结成小圈子,每次项目评审一开始就约定某某担任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组长,由其负责和采购活动组织人员讨价还价,甚至有一种说法:组长的职责就是帮助专家砍价的,有些专家每次评审就自告奋勇担任组长,一上来就对采购文件或者投标(响应)文件吹毛求疵,以废标、终止评审要挟提高评审费用,或者利用组长特权索要额外的组长费用。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答应,就以集体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相威胁。”

中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负责人彭小倬告诉记者,遇到评审专家讨价环节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门,现阶段对评审专家也开展信用评价,应当引导评审专家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评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修炼好“内功”,把采购文件做扎实、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如何杜绝评审专家对评审费漫天要价现象?“一方面,要坚持教育和惩处,加强专家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一些省份要求专家在入库时要求专家填写承诺书,认可评审费用标准后才允许入库,如果专家再漫天要价属于失信行为,处罚更有依据,同时也要看到,合伙坐地起价在一些地方、行业已成司空见惯的局面,主要是一些地方顾虑专家少,一旦重处担心专家更不来了。但是目前各地对于评审费纠纷普遍存在处罚过轻的现状。”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据了解,福建、山东以及四川等省份依托电子化,将专家评审费纳入一体化管理,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统一支付管理渠道核定,发放专家评审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评审专家讨价还价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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